(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6日電)電業法擬規定由各機關編列其政策提供電價優惠的經費,交通部、教育部及衛福部皆抱怨恐排擠預算,經濟部認為,「有點在吃不要錢的午餐的意思」,籲各機關應自行爭取預算。 經濟部今、明2天在能源局召開 2場次電業法修法公開說明會,今天第一場次主要以政府機關(構)為主要對象,包括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各縣市政府等,並採全程網路直播。 交通部、教育部、衛福部代表今天皆針對電業法修法新增第53條規定,依相關法令或政策提供特定用戶電價優惠措施,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提出意見,憂心恐有排擠預算的效果。 教育部表示,若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根據計算,104年各級學校電費支出增加14億多元,由於教育部還有許多重大教育政策,財源安排相當艱鉅,盼能持續提供各級學校電價優惠經費。 與會的衛福部代表也抱怨,原先由台電支付的電價優惠經費,104年改回歸衛福部編列,主要針對立案社會福利機構與使用維生器材必要生活輔具的身障家庭提供用電優惠,但光是今年就支付9000多萬元,「對於我們預算是非常沈重負擔」,明年預估需編列9500萬多元。 針對各單位盼電價優惠經費回歸由台電支付,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副組長吳志偉表示,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這類增加費用應回歸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各機關應就其認為真正需要補貼對象進行補貼。 吳志偉指出,各單位都希望電價優惠經費由台電支付,但他認為這並非丟給台電,實際上是由全民負擔,「有點在吃不要錢的午餐的意思」。 吳志偉強調,若屬於社會福利部分,應由各目的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爭取預算,未來電業法修法草案送到行政院後將進一步協調。 不過吳志偉也說,各單位不應該往電力公司身上推,未來電業自由化後,「大家的帳要算得非常清楚,應該付的錢就是應該付」。10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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